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19 预审:陆宇晴 二审:赵正飞 来源:审计处 阅读次数: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皖财库〔2025〕21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 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推动财政科学管理,防 范化解廉政风险,有效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预算及国库 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算执行基础管理

(一)预算单位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合理分配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岗位及用户权限,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 理实物印章,任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或他人 数字证书。对于离职、退休、调岗人员 (含借调和外聘人员), 应当及时调整撤销系统用户权限并回收数字证书。预算单位应


 

 

 

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数字证书授权情况和实物印章使用保管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做好工 资卡、公务卡等与预算执行业务有关的人员类信息,以及单位 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账户等银行账户类信息管理工作。预算 单位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和核查,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 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财政性资金拨付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 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 剂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剂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 付。

(四)预算单位不得违规向本单位、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 及下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1.依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的通知》(皖财综〔2023〕1044号)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 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 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 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


 

 

 

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省财政厅同意的归垫资金。其中,涉及中央专项转 移支付的,归垫情况要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由省财 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5.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

6.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完善财政性资金拨付企业账户管理

(五)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在拨付用于政府奖补、补助和 资本性投入等财政性资金时,相关资金应直接拨付至对应企业 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如专用存款账户、临时 账户或私人账户),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预算单位对 部门预算资金、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对代编预算资金应严格履行 事前审核职责,核实收款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确保账户 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各部门对其所监管 (或者所属)企业财政性资金存 放工作要加强督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防范资金 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 规干预、插手财政性资金存放。

四、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管理

(七)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 行全流程监控,实时预警、及时纠偏。要强化责任传导,推动 预算执行监督与财会监督、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加大通


 

 

 

报约谈力度,严肃追责问责,持续提升预算执行监督质效。

(八)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监管、规范预算执行, 常态化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  管,督促所属预算单位依规使用财政资金,按照规定核实、反  馈本单位预警信息,核查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指导其对违  规问题进行整改。

(九)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依规及时 核实、反馈本单位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要建立内部问责机制,推动责任层层压实。对审计、常态化监 督和绩效运行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 改,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发生。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3日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 0 2 5 年 3 月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