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 2.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申请表)
皖南医学院 2016年9月29日 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推动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皖办明电〔2013〕65号)、《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厅〔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各类公务接待活动,直属附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术交流、检查指导、实习就业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等,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异地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层次、性质和内容等,按照“谁牵头,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各部门、单位的职能确定接待责任部门、单位。 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校级重要公务接待。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安排本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需要校领导出席活动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接待范围,禁止超标准接待;无公函或《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访的,事前应当向有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获审批后实施。 接待公务来访人员前,接待部门、单位及具体接待人员应当持来访单位公函或《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本部门、单位书面申请等向有关负责人报批接待内容。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批;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接待经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接待部门、单位要严格规定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如实填报《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财务处严格审核各项开支,超出规定和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接待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第十条 接待部门、单位申请和使用接待用车要做好计划,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餐费执行二类会议就餐标准(每天不超过90元/人,不含早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餐费标准应低于10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人数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餐厅用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除外事活动外学校所有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同城接待。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接待部门、单位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时,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四条 接待费中禁止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监察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严禁学校各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十九条 接待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凭来访单位公函或《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清单》、票据、消费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校政〔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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