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21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2月31日



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皖审发〔2016〕118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学校各处级机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提出委托,报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或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被审计对象或其直系亲属为领导小组成员或审计组成员时,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组织协调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部负责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并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其他相关处级机构根据职责要求配合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和领导小组的决定,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决定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处级机构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所在处级机构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情况;(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本处级机构财务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效益情况;

(四)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六)遵守法律法规、财经法纪和廉政自律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任职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 审计处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前调查;

(二)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的意见;

(六)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七)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八)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处级机构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处级机构应及时提供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职期间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点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本处级机构财务预算执行及效益情况;

(五)重大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处级机构及本人遵守法律法规、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对象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处召集。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对象及其处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三)审计组或被审计对象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二十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处级机构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对象所在处级机构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对象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期间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处级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五)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处级机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  审计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处理,严格问责追责;对审计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二十  审计结果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三十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六章

第三十  附属医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政〔2008〕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