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人:鲁玮  发布时间:2014-06-05   浏览次数:264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政〔2014〕7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学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4年1月16日


 

 

 

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计〔2006〕]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监督和评价,以促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批准工作计划以及协调相关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机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适时召开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做出成绩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审计处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并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三)接受委托,负责学校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结(决)算审计;

(五)负责专项经费(含三类以上科研经费)以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要求审签的项目的决算进行审签;

(六)协助配合国家审计,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七)协助学院对外各类经济合同的审签;

(八)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九)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十)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内部管理文件、规章制度、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证明材料;

(三)检查与被审事项有关的财务电子数据系统和资料;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组织召开座谈会或到有关单位查访,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向学校领导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事项、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审计资料等)。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审计终结,向审计处提出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且无法协调,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一同报送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形成初步意见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绝审计、不配合内部审计、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皖医〔2008〕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