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鲁玮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3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78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校政[2014]8号)《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校政[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校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捐款等学校资源,建设资金1000元以上的应急抢修、协议维修和采购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修缮、装饰装修、制作、安装、水电、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计价性文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修缮工程项目的发承包合同履行和报审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四条  学校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必审制度,即“先审计后结算”,凡未经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财务处不得结清工程款。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全校的基建维修工程,并进行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是修缮工程项目报送结算审计的唯一单位,其它部门报送的修缮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审计处不得接受。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初审、复审和终审的“三审”制度。后勤管理处对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计处组织复审(或终审)。

第六条  根据工程实际经批准,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可采用审计处内部自行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的审计方式。

自行审计包括学校内审人员独立完成审计、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审计、与相关部门联合审计。委托外部审计是指工程竣工结算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审计部门组织复审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终审。

后勤管理处对应急抢修、协议维修工程和采购维修工程项目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计处组织复审(或终审)。在初审的基础上,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复审(或终审),出具审计结论。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终审;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报请教育厅进行终审。

第七条  上级拨款的修缮工程项目对审计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依据

第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筑法》等。

2、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文件。

3、安徽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有关价目表,行业收费标准等,安徽省、芜湖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规定等,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4、招投标文件及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1、送审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学校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招标(议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手续是否完善。

3、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规、适当,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结算编制是否完整、规范。

5、采用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6、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7、材料消耗及价差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8、工程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送审资料及时限

第十条  为了便于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审计质量,对送审资料及时限规定如下:

后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事项(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和隐蔽工程的管理,尤其是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签证,对送审的全部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真实、合理、合法、完整性负责。

工程项目开工后发生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事项需立即办理相应的批准程序,并随即送审计处备查,实施过程监督。

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涉及隐蔽工程内容,后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由项目负责人会同审计处,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核定隐蔽工程量签证单。必要时请市相关技术主管部门参加现场验收。

后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签证的管理。隐蔽工程签证后,由后勤管理处在办理完审批手续7个工作日内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送审计处备案,延期送达,审计处原则上不得受理,不计入相应的工程造价。如有特殊原因耽误的,须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计入相应的工程造价。

变更和经济签证包括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学校功能需求变更和现场变更。涉及变更和经济签证的,按《皖南医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变更和经济签证的管理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执行。

修缮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变更和签证,超过合同价款部分,在完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手续后,与该项目的送审资料一并送审计处审核,否则该项目的送审资料将会以不完整性被退回。

修缮工程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处在20个工作日内督促施工单位,将该项目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后勤管理处进行初审。项目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补充材料清单,材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内容包括:①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②施工过程中变更、经济签证手续是否齐全;③材料、设备、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合格;④存在问题是否限期整改;⑤工程量变动情况的审核;⑥合同变更、终止以及索赔和反索赔情况进行审查。⑦施工单位审计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变加盖公章后送审;采购维修工程项目需分管校长审批后送审;重大工程项目需校长签批后送审。送审资料需经各级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审计处审计。

因特殊情况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修缮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须提供文字说明,在完善以上程序后补充签订协议,经分管校长签字认可后方可送审计处审计。

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需学校认价的材料,竣工结算审计时须提供认价材料样品和认价资料。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竣工结算等有关资料。凡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经审计处审核报送结算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处不予审计。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

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审计必需的资料。送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

对符合验收、送审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报送并因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时限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质量,审计处不接受项目送审资料的集中报送。送审资料的报送时间以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审查。对送审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定的的项目,审计处不得受理。待项目的送审资料齐全后,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进入审计程序。

已送审的修缮工程项目进入审计程序后,未经分管审计校长和校长同意,审计处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和后勤管理处补送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签证资料、补充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任何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收到后勤管理处送达规范、完整的修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应当及时组织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不含审计协调时间,下同),施工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应对审计意见进行确认,经施工单位和学校双方签章后,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在学校签发审计定案表之日一周内出具审核报告,审计完毕。

对施工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60日后无故不签章又不反馈审计意见的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由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出具审核报告。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报请教育厅进行终审。

在修缮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学校需要施工单位补充的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施工单位主动放弃所缺资料子项的费用,扣除缺失材料的子项费用。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按照《皖南医学院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附件一)执行。

第十四条  为规范工程管理,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防止施工单位出现虚报、高报工程竣工决算现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工程项目,工程审减率10%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其超过工程审减率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审增额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上述条款涉及合同单位的,后勤管理处在签订合同(协议)中须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质量管理按《关于皖南医学院审计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皖南医学院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努力促使提高审计质量。

1、外委社会中介机构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外委社会中介机构确定后,须签定委托合同对相关事宜作具体约定。合同要详细约定外委业务的服务范围、质量控制措施、审核条款、报告制度、保密措施、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措施等内容。

2、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督查,若发现违规或出现被投诉等情况必须进行复审,并对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扣减审计费用等相应措施。

3、自行审计需外聘审计员的,外聘审计员必须具备工程造价审核相应的资质。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不得受理。凡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退回后勤管理处补办审批手续。

5、送审项目涉及隐蔽工程的,所报资料必须包含审计人员前期现场勘察记录或工程管理部门预留规范的影像资料及签证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对隐蔽工程量不予认可。

6、送审资料,特别是涉及变更的,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7、决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论为准。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结算,财务处可依据审计结论按照合同或协议结算工程款。

 

第八章 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应急抢修、协议维修和采购维修项目,需支付审计基本费用,并按照工程审减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审计费用,具体比例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示。特殊情况下,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费用可商定。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报审应以每一单项工程主体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等一并送审,对凡属某一项单项工程内的单位、分部、分项等工程的漏报,审计处不再就漏报部分另行组织审计。单项工程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漏算、少算项目,审计中不予追补。若造成损失,由初审部门负责。

 

第九章 审计纪律

第十九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面广。为了高效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事项时,应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审计署“八不准”的规定。如与被审单位或被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督促各级、各类人员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的。

3、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5、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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