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履职不尽责 终究被追责
发布人:沈磊  发布时间:2019-02-26   浏览次数:196

【线索来源】

2018年3月,泾县纪委监委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股长潘某某、副股长汤某某在审核王某房改资格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渎职行为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立即成立核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情况调查】

经查,潘某某、汤某某在审核王某房改资格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王某妻子已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查询其妻房产登记电子档案予以排除,并审核通过,致使王某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296013.5元。

【处理情况】

潘某某和汤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296013.5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2018年10月31日,经泾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汤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者说】

“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我未能认真履行复核职责,把工作做实做细。究其原因,还是没有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头脑里的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我甘愿接受组织处理,一定吸取教训,做到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对党规党纪的学习,进一步增强责任担当意识,时刻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

汤某某在忏悔书中写道:“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愧疚和遗憾。追根溯源,还是因为自己平时疏于对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久而久之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此次犯下的错误行为,我将深刻反省,今后将加强学习,时刻保持对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做到存戒惧、守底线。”

【执纪者说】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底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规逾矩。潘某某、汤某某的行为,说到底还是由于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责任心缺失。身为党员干部,本应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地落实各项政策,若不担当不作为,必将使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甚至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也终将受到严厉的纪律惩处。(宣城市纪委监委)

时间:2018-11-30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